2009年5月30日 星期六

或許您不喜歡周杰倫

2009/05/13 17:14

周杰倫來自破裂家庭「媽媽用愛付出一切」

周杰倫,萬千青少年為他的歌聲而癡迷、崇拜的一位天皇巨星,對母親葉惠美有著似海深情,因為在他最孤獨最無助的時候,是媽媽用溫暖、愛的臂膀支撐著他。所以周杰倫一直說,「只要媽媽高興,我願意為她付出一切!」

  音樂天才破裂的家

  周杰倫出生於1979年1月,媽媽葉惠美是台北淡江小學的美術老師,爸爸是淡江中學的物理老師。周杰倫4歲讀幼稚園時,葉惠美把他送到淡江山葉幼兒音樂班學鋼琴。平時活潑好動的小杰倫一站到鋼琴面前,竟是出奇的安靜,聽老師彈奏一遍自己就能復彈出來,老師告訴葉惠美,這孩子很有天分!

  為了培養杰倫的音樂素質,葉惠美主張拿出家積蓄為杰倫買一架好鋼琴,請最好的鋼琴老師為杰倫輔導。而杰倫的爸爸則認為不必這麼認真,男孩子嘛,隨意一點,沒必要拿出全部積蓄投資。最後,葉惠美還是背著丈夫為杰倫買了一架鋼琴,弄得杰倫爸很不高興。小學三年級時,杰倫偶然聽到世界名曲《天鵝湖》,被大提琴憂傷淒美的曲調迷住了,葉惠美沒和丈夫商量又為杰倫購買了大提琴。

  杰倫爸對妻子葉惠美「孤注一擲」的做法嗤之以鼻,他回家就指責葉惠美的不是,家庭裡的溫馨越來越少,爭吵越來越多。杰倫不知道爸爸為什麼總要找媽媽吵鬧,他用自己稚嫩的詩行記下他的困惑和傷感:
  從小到大只有媽媽的溫暖為什麼我爸爸那麼兇
  如果真的我有一雙翅膀兩雙翅膀隨時出發
  偷偷出發我一定帶走我媽媽……
  這傷感的詩行杰倫後來為它譜了曲,就是那首令萬千歌迷傷感的《爸,我回來了》。

周杰倫初中二年級時,父母終於離婚。 14歲的周杰倫寫道:「爸爸媽媽彼此沒有愛,難道這就是生命的真諦?」沉默、倔強和叛逆已經塑造了另一個周杰倫。

  世人不識君苦悶中的徘徊

  周杰倫有音樂天賦,但功課卻很糟。高中聯考總分只有100多分,連普通高中也沒考上,前途一片黯淡,母子倆相對無言,難道兒子就這麼完了?恰好淡江中學第一屆音樂班正在招生,周杰倫考上了。

  因為彈得一手好鋼琴,拉得一手好大提琴,又時常活躍在籃球場上,周杰倫成為許多女同學關注和談論的對象。但是,周杰倫卻常常面無表情,很少露出一絲笑容,除了音樂成績出類拔萃以外,其它科目成績幾乎全線紅字,老師們紛紛認為他智力低下,他的英語老師甚至直言不諱對葉惠美說周杰倫有智力障礙。葉惠美陷入了深深的思索,她還是決定要把杰倫培養成才,至少當一個鋼琴師吧。葉惠美沒有指責杰倫,她認為杰倫走到今天冷漠、叛逆的地步是家庭的不和睦造成的,並且深信自己的孩子沒有智力障礙,於是她嚐試用姐弟式的關心來「馴服」周杰倫,規定自己「三不」:不嘮叨、不指責、不脅迫兒子。

  果然如老師們的預測,周杰倫沒有考上大學。葉惠美多方打聽後,鼓勵杰倫去考台北大學音樂系,結果他沒有被錄取。周杰倫咬著牙考第二次,還是失敗了。媽媽和外婆外公都為杰倫的前途擔憂,這孩子究竟將來能幹什麼呢?

  極度迷惘的周杰倫無所事事,只好等待服海軍兵役,這期間,竟得了僵直性脊椎炎,令人沮喪的是這種病無法根治,只能靠藥物緩解,到了晚期全身甚至會像殭屍一樣僵硬,也可能導致癱瘓。葉惠美和外婆說起杰倫就垂淚。

  母愛呵護下一飛沖天

  病緩解一些後,周杰倫到一家餐廳打工,作為端盤工的他因為時常打翻菜盤,每個月的工資幾乎被扣掉了一半。餐廳中有一台鋼琴,一次閒暇時周杰倫彈了一曲《肖邦舞曲》,把老闆驚呆了,老闆靈機一動,叫周杰倫不要端盤子了,就在餐廳彈琴,然後請來電視台記者炒作,不但使得餐廳生意火爆起來,還節約了一大筆請鋼琴師的費用。

葉惠美感受到了杰倫的音樂潛能,她替兒子在台北星光電視台娛樂節目「超猛新人王」報了名。周杰倫精心創作了一首歌曲《夢有翅膀》,但他對自己的演唱實在沒信心,請了一位歌手演唱。演唱者不能理解他的曲風,而他的鋼琴伴奏又顯得怪異,弄得台下聽眾噓聲一片,初出茅廬的一場表演徹底搞砸了。

  葉惠美急了,性格內向的她鼓起勇氣找到了主持人吳宗憲,把《夢有翅膀》的曲譜拿給他看。吳宗憲當時是台灣阿爾發音樂公司的老闆,他對周杰倫的第一印象並不好,應付似的拿起曲譜掃了一眼,卻是眼睛一亮,歌譜不僅抄寫得工工整整,而且譜得十分複雜。慧眼的他立即改變了主意:「這孩子還可以,明天叫他到我公司來上班!」

  周杰倫進了音樂公司任音樂製作助理,在媽媽的鼓勵下,每天主動幫同事們買盒飯,大家對這個沉默寡言但又勤快的小伙子有了好感。而葉惠美總擔心杰倫冷漠而倔強,又不善言辭,生怕他無意中把老闆和員工們得罪了,於是常常在下班時間站在公司門口,準備一些可口的比薩、炸雞送給員工,請他們包涵杰倫。一來二往,葉惠美對公司員工比周杰倫還熟悉,同事們都知道周杰倫有一個好媽媽。

  周杰倫很快創作出大量的歌曲,但讓吳宗憲感到不可理解的是,他創作的歌詞總是怪怪的,音樂圈內幾乎沒有人喜歡。一次,周杰倫又拿著自己的得意之作送給吳宗憲審讀。這次吳宗憲連看都不看,便將那首歌曲揉成一團,隨手丟進身邊的垃圾桶裡去了。周杰倫的眼淚禁不住流了出來。

  是放棄還是繼續?媽媽每天來公司門口已經成為一道風景線,如果放棄,太對不起媽媽了,周杰倫硬著頭皮支撐著,他吃住都在辦公室,以每天一首歌的速度進行創作。葉惠美每天晚上都到公司看望杰倫,望著日漸消瘦的兒子,她強忍著不讓自己的淚水流出來,儘量說一些鼓勵的開心的話,然後將杰倫換下的髒衣服拿回去洗乾淨。一連一個多月,吳宗憲每天早上八點鐘上班時,總能準時見到周杰倫新的作品。終於,他被這位小伙子的勤奮和天賦深深地感動了,他「嗅」出了周杰倫的歌曲隱隱有一種味道,答應找歌手演唱他創作的歌曲。

  吳宗憲將周杰倫的《眼淚知道》推薦給天王歌星劉德華,劉德華看了一眼就拒絕了。不久,又將他的《雙節棍》推薦給火爆華語歌壇的張惠妹,沒料想,張惠妹也毫不猶豫地拒絕了。吳宗憲決定給周杰倫最後一次機會,讓他自己演唱自己創作的歌曲,如果這樣也不行,他就只好請周杰倫走人了!他將周杰倫叫到辦公室,十分鄭重地說:「阿倫,給你 10天的時間,如果你能寫出50首歌,而我可以從中挑出10首,那麼我就幫你出唱片。」

  老闆的話刺激得周杰倫興奮不已,他打電話告訴媽媽後就跑到街上買回一大箱方便麵。他想,就是拼了命,也要做最後的搏擊。

  周杰倫熬紅了雙眼如約寫出了50 首歌曲,而且每一首都寫得結構合理,譜得工工整整。吳宗憲終於有了讚許的笑容,他挑選出10首,2001年初製成了周杰倫的第一張專輯《杰倫》。

  公司對這張唱片沒抱多大希望,能收回製作成本就算不錯了。然而《杰倫》橫空出世後,猶如一場猛烈的颱風橫掃台灣,很快被歌迷搶購一空。《杰倫》一舉奪得台灣當年最佳流行音樂演唱專輯、最佳製作人和最佳作曲人三項大獎。《杰倫》的成功讓公司始料不及,讓台灣的歌星們大跌眼鏡,紛紛詢問哪出來的周杰倫?如果說第一張專輯小有成就的話,那麼,周杰倫第二張專輯《范特西》已經形成了風暴,席捲了大陸、港台、東南亞整個華語歌壇,各種大獎紛至沓來。

  周杰倫終於成功了,他深深明白,沒有媽媽黑暗中明燈般的溫暖,他支撐不到今天,媽媽為他一直未再嫁,點點滴滴都是舐犢之情。他將所有的收入都交給媽媽掌管,儘管自己有了公寓,每個週末依然回家,同媽媽、外婆一起享受天倫之樂。葉惠美更是百感交集,當年丈夫的譏諷、老師的搖頭、生活的艱辛都隨風而去。

  葉惠美退休後,周杰倫總擔心媽媽寂寞,只要在台灣,他都回家同媽媽住在一起。週末時,他會約上媽媽一起去看午夜場的電影,媽媽喜歡看經典片,周杰倫就陪著看,而周杰倫喜歡看的前衛片,葉惠美也陪著兒子看,幸福的暖流縈繞在母子心間。周杰倫的第四張專輯就叫《葉惠美》,這是兒子獻給母親的禮物。

來源:TOM 選稿 :王永娟

銷售的八大黃金守則

2009/05/30 12:30
記者:EMBA雜誌編輯部/文


企管書籍的作者羅伯遜(Kelley Robertson),於行銷與銷售管理雜誌(Sales & Marketing Management Magazine)的專欄上指出,要成功賣東西的八大黃金原則為:

1.持續灌溉客戶來源。許多人的銷售情況之所以起起伏伏,是因為沒有持續尋找新的潛在客戶,尤其當業務員很忙的時候,往往會等到現有的客戶消失,才急忙找新客戶。平常應該定時投資時間尋找新的潛在客戶。

2.問夠好的問題。從來沒有學過要怎麼問問題,導致介紹產品的方法不符合潛在客戶需求,進而遭到拒絕。一旦問了問題,記得要安靜地等待對方的答案。太多業務員會問問題,然後自己接著幫潛在客戶回答。

3.仔細聽。一流的業務員一定是一流的傾聽者。很多原因都會造成雖然有聽,但是沒聽對。你可以在跟客戶的會面結束之前,簡短重述你的了解,跟客戶確認自己沒有會錯意。

4.簡報要集中焦點。簡報的焦點是潛在客戶,而不是你、你的公司或你的產品。優秀的業務員會根據不同的潛在客戶調整簡報,非必要時,避免使用專業用語。簡報越簡單,潛在客戶越可能了解你到底在賣什麼。

5.信任是必要的。當一個人不相信你時,他不太可能跟你買東西。讓潛在客戶知道為什麼他應該相信你,例如言語行為都很專業、尊重潛在客戶的時間等。

6.顯示出價值。用簡單的方法告訴潛在客戶,公司的產品對潛在客戶有什麼好處、產品的哪些部份他們會最關心等。

7.說到做到。這個守則聽起來很基本,但是卻有很多業務員做不到。當你對細節不夠注意時,容易讓潛在客戶覺得不受尊敬,進而對你失去信任。

8.知道應該放手的時機。許多業務員會繼續追一個潛在客戶,即使對方已經清楚顯示不會買產品。如果已經盡了一切努力,潛在客戶還是停在原地不動,需要考慮是否對你的時間做了最佳的使用。你可用的時間有限,需要放在對產品有興趣的潛在客戶身上。

05/28~29 台壽端午節碧潭活動剪影




Canon照片拍攝者:陳信富區經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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罹癌了還能申請復效?「現代保險消費者服務中心」申訴案件報導

2009/05/30 12:41

記者:現代保險消費者服務中心資深顧問 ☉陳富琴


保戶生病了才想要辦理保單復效,雖然法令規定在停效6個月內都可補繳保費申請復效, 但對於在停效期間發生的疾病,都能再次享有保障?

自從金融海嘯發生以來,民眾因為無法繼續繳交保費導致保單效力停止的狀況就越來越多。雖然保險法第116條復效條款,已於96年7月修訂為保戶只要在停效後6個月內補繳保費及利息,保單就能無條件復效。但對於在停效期間內所發生的醫療事故能否獲得理賠,以及復效後該事故的保障如何,民眾相當關心。以下是近期內現代保險服務中心接獲與保單復效有關的爭議問題:

案例1
廖小姐在保單停效快2年才辦理復效,復效時保險公司卻以她曾因子宮息肉就醫,而將其子宮批註除外。她想知道保險公司這樣做合理嗎?而子宮除外的意義代表甚麼?

案例2
因存款不足導致保單停效的朱先生,在停效3個月內發現罹患鼻咽癌,申請復效後才去住院接受診療,出院後向保險公司提出醫療費用的理賠申請,結果所投保的實支實付型醫療險與終身醫療險都拒賠。朱先生很不服氣,表示既然已經同意他復效,為何不賠?往後如果也一樣不賠,那他復效的意義何在呢?

案例3
在越南開鞋廠的陳先生患有肝病,過去也曾因肝病住院而獲得保險理賠。今年初因生意忙碌忘記繳費使得保單停效,就在停效2個月陳先生就因肝病舊疾復發住院,陳先生趕緊辦理復效,但復效申請書卻要他「聲明本人停效期間未發生保險事故」。陳先生心想如果他誠實告知,是否保險公司就不讓他復效?如果他隱瞞,若被查知,往後他再次因為肝病住院,是否就無法獲得保障?
只要在停效6個月內補繳保費就能復效

根據最新修訂的保險法第116條「…第一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,於停止效力之日起6個月內清償保險費、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,翌日上午零時起,開始恢復其效力。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6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,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5日內,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…。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,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2年,並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。」

因此,保戶若保單停效未超過6個月,只要把欠繳的保費與利息繳清,就可恢復該保險契約的效力,保險公司不得要求保戶再次健康告知,也不得拒絕復效申請。
超過6個月的復效 保險公司就可再次核保

但若保戶是在停效6個月後才辦理復效申請的話,保險公司就有再次審核的權利,包括要求被保險人填寫健康聲明書,或接受體檢等。萬一保戶已在疾病中,或曾罹患某些既往病症,保險公司就可提出復效承保的條件,包括加費或批註除外等。像案例1中的廖小姐,因為是在停效快滿2年才辦理復效,早已超過6個月無條件復效期間,因此保險公司有權對於子宮息肉的既往症採批註除外方式。而批註「子宮除外」是指未來的保險期間,廖小姐因子宮部位就醫所產生的醫療費用都不在保障範圍。

發生在停效期間的事故不賠 合理?

許多民眾之所以要趕緊辦理復效,經常都是因為在停效期間發現罹患了某些疾病,或甚至是已經在住院治療中,就像案例2與案例3的情況。

雖然保險法規定,保戶只要在停效6個月內就可無條件辦理復效,那僅代表該保險契約的效力已經恢復,並不表示已發生在停效期間的事故,也可以獲得理賠。主要是因為停效期間保單效力已經暫停,發生在效力停止期間的事故保險公司不予給付是依法有據的。

像案例2朱先生的情況,雖然他在停效不到3個月就趕緊辦理復效,且在復效後才去住院接受鼻咽癌治療,但因為鼻咽癌是在停效期間發生的,因此保險公司便有權以發生在停效期間事故主張不予理賠。

停效期間的事故,復效後就有保障?

至於發生在停效期間的疾病不賠,但若該疾病在復效後再次復發是否提供保障?針對這樣的問題,首先要回到醫療險保單條款對所承保疾病的定義。根據主管機關公布的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第2條:本契約所稱「疾病」是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(或復效日)起所發生的疾病。也就是說,除了投保前的既往疾病本來就不在醫療險的保障範圍外,若保單條款加上「或復效」3個字的話,發生在停效期間的疾病縱然辦理復效,仍然是被排除在外的。

因此,在停效期間內發生的疾病復效後是否享有保障,就要視所投保的醫療險條款是以下哪種寫法而定:

◎若條款約定「疾病係生效日起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」則保戶的疾病發生在停效期間不給付,復效後因非保障範圍也不提供給付。

◎若條款約定「疾病係指生效日起以後所發生之疾病」則保戶的疾病發生在停效期間不給付,但復效後則可給付。

目前多數醫療險的條款都有「或復效」的規定,但也有一些醫療險保單沒有,也就是僅排除投保前的既往症,後者的保單對保戶是比較有利的。

不過,並非有「或復效」3個字,只要發生在停效期間的疾病復效後都會被排除,如果該疾病在投保後停效前就曾發生過,並非在停效期第一次發生,那麼該疾病就符合『本契約所稱「疾病」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(或復效日)起所發生之疾病』條款的規定,復效後保險公司當然就不得以保單曾停效而主張不賠。

因此,案例3的陳先生,雖然停效期間因肝病住院的醫療費用無法獲得理賠,但因該疾病在停效前就曾住院治療過,也申請過保險理賠,所以只要辦理復效,往後因該疾病就醫保險公司仍然要依約給付。而且依現行法令的規定,陳先生只要補繳保費就可申請復效,沒有健康告知的問題,保險公司也沒有權利拒絕他的復效申請。

避免停效才是保障自身權益的方法

雖然保險法對復效的規定,已放寬到保戶在停效6個月內就可無條件復效,但那僅是恢復保單的效力,並非表示所有已發生的事故都能再次獲得保障。因此,民眾還是應該避免讓保單停效,才是確保自身權益最好的方法。